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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标准及实施时间

发布时间:2023-01-30 00:08: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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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根据鲁政办发 〔2020〕5号、鲁医保发 〔2020〕9号、青政办发 〔2020〕5号等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至8.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根据鲁政办发 〔2020〕5号、鲁医保发 〔2020〕9号、青政办发 〔2020〕5号等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至8.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费率。

此项调整,适用于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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