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特病待遇
一个年度内,居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在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80%、80%、70%、65%;
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80%、80%、65%、60%;
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分别为90%、90%、85%、80%。
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在社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患精神病门诊慢特病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
温馨提示①: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2020年1月起,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解放军971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
温馨提示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分别负担起付标准。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患者门诊慢特病与住院合并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