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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限

发布时间:2023-02-28 04:1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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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受理时限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受理时限

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在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进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