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期限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注意:如申请人已审核通过,在领取补贴的过程中,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保、公积金,则停发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月份的补贴,待重新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后顺延发放。
申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获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创业、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申请前及获得补贴期间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自申请之日起,全日制学校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
(四)申请人已租赁住房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申请人未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申请人已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的配偶、子女。
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区)的,申请人家庭须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家庭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已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列入前款规定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