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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发布时间:2022-10-22 14:5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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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青岛市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

青岛市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以上产假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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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青岛市生育津贴是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来计发的。

当年度新注册成立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以单位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至该女职工生育月份为时间段计算的该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除全省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或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的缴费基数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缴费基数调整,不作为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计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