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推行存量房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业务办理范围,决定自8月3日起,正式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模式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采取双预告登记模式,由存量房交易双方申办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人分别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待提存资金全部到位后,将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双预告登记及注销原抵押登记均由公证机构代为办理。
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类型
(一)原贷款类型为单纯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或银行;新贷款类型为组合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和银行;
(二)原贷款类型为组合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和银行;新贷款类型为单纯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或银行;
(三)原贷款类型为组合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和银行;新贷款类型为组合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和银行。
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资金监管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推行交易资金由公证机构公证提存账户监管模式。由公证机构设立独立的公证提存账户,并保证提存监管资金要覆盖全部未清偿贷款本息总额。
四、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流程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办理需新贷款机构和原贷款机构分别与同一公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带押过户”业务由同一签约的公证机构协助贷款机构办理。
(一)买卖双方按规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提存监管,将相关款项(首付款)存入公证机构设立的资金专用提存账户中。
(三)原贷款机构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1.公证机构代交易双方向原贷款机构提出“带押过户”申请。
2.原贷款机构应在收到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3.原贷款机构为组合贷款的,由原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若一方贷款已结清,结清贷款的贷款机构因涉及共同撤押,需一并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4.原贷款机构若拒绝出具“带押过户”证明,则“带押过户”业务终止。
(四)新贷款机构与借款人按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分别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公证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转让预告登记,买方与新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六)新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各自领取预告登记证明,银行先将贷款发放至银行与公证机构协议约定的提存账户中,公证机构确认银行放款后,通知市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在收到公证机构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将贷款发放至与公证机构协议约定的提存账户中。
(七)公证机构确认组合贷款机构放款后,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预告登记转现。
(八)转让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后,公证机构通知新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领取抵押权证。同时,公证机构根据卖方的委托和合同约定,向原贷款机构书面申请开具卖方应偿还的贷款剩余本金和利息明细,原贷款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向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机构向原贷款机构一次性交付贷款本息余额,并对余款进行清分。
(九)公证机构根据原贷款机构的结清证明或公证机构资金清分报告,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抵押登记。
如房产转移登记业务无法完成,则“带押过户”业务终止,公证机构将终止情况反馈给原贷款机构及新贷款机构,对提存款项进行返还清分,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分别返还贷款机构和买方本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