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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津贴申请指南(条件+时间+材料)

发布时间:2022-12-06 22:0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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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享受条件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在单位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保满一年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人群,可待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发职工生育津贴。中央实施生

一、享受条件

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在单位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保满一年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人群,可待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发职工生育津贴。

中央实施生育三孩子政策后,青岛市第一时间将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的相关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注意事项:符合上述条件的生育女职工生育时,需在生育前提前办理生育服务手册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手册的,可先与卫健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材料后补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申请方式

生育津贴申领实行全程网办 “零跑腿”,申报工作可由单位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申报,各区市医保局安排专人即时审核。单位申报成功后,通过业务办理进度即可查询相关情况。

三、所需材料

“两证”: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

本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两证”信息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已办理的“两证”,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实行承诺制办理,提供个人承诺书1份。

四、发放标准

青岛市生育津贴是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来计发的。

当年度新注册成立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以单位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至该女职工生育月份为时间段计算的该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除全省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或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的缴费基数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缴费基数调整,不作为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计发标准。

五、领取方法

为确保生育职工及时享受生育待遇,高效优质为参保群众办事,青岛市优化津贴审核流程,符合发放规定的,生育津贴将在9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职工个人医保卡金融账户。如特殊情况需更改发放账户的,请与参保所在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提供相应银行的银行账号。

六、享受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以上产假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