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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6 22:2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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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92元提高到20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

各区、市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健全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